税收调查报告

时间:2023-10-05 00:00:10 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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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调查报告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税收调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税收调查报告1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它是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教育产业化的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速度之快、种类数量之多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面对新情况,如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税收管理?这一问题实实在在地摆到了我们面前。

一、社会力量办学的主要形式和税收管理现状

(一)从规模上看。社会力量办学从规模上看,规模较大的有民办学校,规模较小的有各种社会力量办的培训、学习班。民办学校逐步形成了多层次、多门类、多形式的办学体系,既有高等层次学校,又有中等专业学校,也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既有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办的,也有公民个人办的,还有中外合资办的。民办学校手续较为齐全,教学较为稳定。

(二)从形式上看。社会力量办学从形式上看,可谓灵活多样、杂乱多变:一是为解决社会就业而开办的各类岗前技能培训班。主要培训对象是下岗职工、待业青年、农村进城的剩余劳动力。这类培训班大部分取得许可证,办班地点、时间、授课人员较为固定;二是为职称评定或职务晋升开办的各类考前辅导班。通常由各级别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创办,培训对象主要是准备参加职称考试、专业技术考试的各类社会在职人员。这类办班多数是以组织名义聘请几名社会专家学者临时开办,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三是一人牵头,几人搭伙的各种特长培训班和“家教大军”。主要培训对象是在校的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小朋友,培训形式多采取短期培训和临时辅导相结合,属第二职业劳务创收,其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不易控管。

(三)从管理上看。从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上看,有两种情况:一是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二是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在教育和劳动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有41家(主要是外语、艺术、电脑、医疗美容、驾驶、人力资源等培训学校),另有还有一些未在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个人和利用假期为学生补课办班的教师以及家教人员,但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却只有十多家。在税收征收方式上,对规模较大,且有建账能力的,采取的是按账征收;对规模较小,且没建账能力的,实行的是定额征收。有的临时性办班者虽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由于办班时间和场所不固定,税务机关很难进行有效的征管,对不办理任何手续的办班者更是控管乏力。今年上半年,我局仅征收相关税收8万多元。由此可见,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税收管理亟待加强。

二、社会力量办学税收征管不到位的原因

(一)、办学者纳税意识不强。有的对有关税收政策不了解,片面地认为,只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就是合法了,办学不应该纳税;有的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不但不积极主动地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

(二)、办学形式五花八门,难以进行有效的税收控管。目前,社会力量办学按功能分,主要分为素质型、技能型、提高型、培训型;按时间分,分为长、中、短期和临时性办学。办学形式既有合伙办学,又有单独办学,授课人员既有专职授课教师,又有大中专学生。除了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外,还有以家庭住宅为固定场所的长期授艺班,也有高考前开设的临时补习班。这些补习班的特点是可应时开办,也可随时停办,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场所也不固定,且收入多以现金形式,税务部门很难掌握。有的采取前店后校的形式,如一些音乐学校,在出售乐器的同时,进行培训和教学,业主在申报纳税时只申报缴纳商品销售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对培训教学收入却故意隐瞒。

(三)、部门协作不够密切。有的主管部门未能对社会力量办学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比如,在资格审查和年检方面,没把是否依法纳税作为资格审查和年检的一项主要内容,只是以收(费)代管(理)。还有的主管部门只从部门利益考虑,担心社会力量办学者因缴税而不能向其交纳管理费。因而,对税务机关的相关检查和调查不能很好地配合和支持,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相关资料。

(四)、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配合意识差。由于参与学习培训的人员心态不一,而不能很好地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学员的学费大都是由自己支付,不报销,加上索要发票的意识不强,因而,有些学员不向办学者索要合法发票,给办学者造成了偷税之机,税务机关未能对此实现以票管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向学员进行调查时,有的学员怕给自己带来麻烦,影响与办学者的关系,故不愿提供真实的有关情况。

三、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税收征管的措施

(一)、加大税收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办学者、学员,以及有关部门搞好专项宣传,提高办学者的纳税意识,提高学员的索票意识,提高有关部门的协税意识。

(二)、摸清底数,搞好重点人群监控。税务部门与学校加强沟通和联系,摸清经常参与校外办班、家教的教师和“名牌”教师、热门科目教师等相关情况,并建立档案,对重点纳税人实行重点追踪管理,进行有效监控。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一是建立税务信息反馈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情况和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使地税机关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二是签订责任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可由政府出面与教育、劳动部门签订协税责任状,进一步增强这些部门做好协税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三是强化管理和监督,把是否依法纳税作为资格审查和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能依法纳税的,不予进行资格认定和年检。通过实行这一机制,促使办学者依法纳税。

(四)、推进家教公司化。针对家教随意性大、收入难以掌握的特点,可实行家教公司化,将家教人员纳入统一管理,需要家教的直接与公司联系,将聘用费交入公司,相关税收由公司统一缴纳。这样,既可减少和杜绝这方面的税收流失,也可促进家教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推行专用发票,实行以票控税。在此方面,可借鉴饮食业有奖发票的做法,调动交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

(六)、制定和完善行业税收征收办法。可比照对饮食、娱乐、建筑等行业的税收征管办法,制定和完善该行业的税收征管办法,强化征管,加大征收力度。

(七)、加大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非基础教育学校和学习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对有涉税问题的要依法处理,对影响大的可进行公开处理和曝 ……此处隐藏37620个字……>

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发展起步较晚,因此,对于网络交易引起的税收问题,应当持谨慎保守态度。一方面,要切实维护我国的财政利益,结合国情进行调研,形成适合自身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又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在制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时,既要确保国家税收收入不受损失,又要保护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应当在鼓励、引导和扶持的基础上,采取以下税收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原则。我国的网络经济发展起步较晚,目前网络交易额占全国贸易零售总额的绝对比重还相对较小。因此,应当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网络交易的特点,对现行税制做一些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造成太大冲击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财政风险。

二是税负公平原则。从本质来说,网络交易与传统贸易都是商业销售行为,只是交易形式和载体不同。因此,在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上必须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并且尽量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

三是简便高效原则。在网络交易中,税收征收成本应当尽可能缩小和节约,避免额外税收负担,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既要充分考虑利用互联网络的技术优势,采用高科技现代化手段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又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缴税的低成本。

四是适用性原则。在制订网络交易税收制度时,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一方面,要以我国现有的网络技术条件和税收征管水平为前提,确保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有效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又要力求将纳税人利用网络特点和漏洞进行偷、逃、避、骗税的可能性和风险性降低到最小。

五是前瞻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电子商务发展和网络技术进步每时每刻都在改变着网络交易的流程和面貌,因此网络交易税收管理必须具有超前性,结合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制度,以保证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操作性和权威性。同时,还应与国际有关法律法规接轨,谋求全球税收战略的一致性。在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及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消除国际间不正当的税收竞争行为,避免操作上的不可行性和国际间的重复征税、合理避税现象的发生。

五、建立和完(砥砺奋进的五年 大型成就展观后感:砥砺奋进走向辉煌)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的几点探索

一是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交易税收制度。我国目前对网络交易税收问题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探索建立网络交易税制,与现行已有的税制形成一整套完整税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新的网络交易税制应当涉及到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支付方式、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纳税主体、纳税期限、课税对象等方面,以便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迹、全球统一的网络交易电子轨迹。

二是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网络交易全过程的完成涉及到银行、网络运营商、物流运输等各个部门,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并实现基础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及时反馈,随时掌握经营者注册网店信息变化、资金动向、商品流向等详细信息,为网络税收管理提供全面、准确和详细的第一手基础数据信息。

三是研发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交易的出现与发展,使原有税收管理信息手段远不能与之相适应。因此,应当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加大对税收征管科研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的先进技术,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针对网络交易的步骤、流程、关口和特点,研发一套类似于金税工程或ctAIs征管系统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内置链接于税务机关的部门网站之中,以方便经营者随时登录办理涉税事项。该系统应实现财政、税务、银行、国库、海关、网络运营商等多部门集成联网,信息共享。具备税务登记、网店注册、户籍管理、交易监控、计征税款、扣缴入库、票据打印、统计查询于一体的综合管理功能,使税务机关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税收征收管理全面实现科技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自动化和无纸化。

四是将电子税务登记密码作为注册网店的必备条件和前置关口。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税务机关无从对其真实地域和业主信息进行有效查找或跟踪,依靠经营者自觉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更是不切实际。因此,应当将电子税务登记密码作为注册网店的必备条件和前置关口,即类似于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备案或通信管理局的增值电信业务电子经营许可证。经营业主必须事先登录税务机关网站内置链接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详细的电子经营登记信息(包括网银账号),完成电子税务登记。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内嵌入加密技术,自动生成一个包含以上登记信息内容的唯一电子税务登记密码(或注册文件)。经营者在注册网店时该税务电子登记密码作为必录项目,必须录(读)入后才能注册成功。一旦该网店注册成功,与注册使用该电子登记密码相对应的服务器域名、网店网址、IP地址、网银账号等相关信息即刻与税务机关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相关联。

五是网络交易行为纳税期限按次计征、即时扣缴。由于网络交易的灵活性和实时性,传统意义上的按月或按季纳税期限显然已不符合实情。经营者在注册网店时其网银账号信息已经与税务机关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相关联,一旦该系统监控到店主网银账号中有资金流入(即收到买家付款),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即刻自动计算扣缴税款并上解入库,同时将扣缴税款信息和动态密码发送至店主手机或e─mail中,店主可随时登录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收到的动态密码,通过网络实现商品销售电子发票或缴纳税款电子完税凭证的网络远程打印。

六是提高税务人员网络应用水平和业务素质技能。电子商务交易的飞速发展使税收征管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偷逃与围堵,避税与反避税,时刻进行着技术与人才的较量比拼。税务机关应将信息化建设作为重中之重,不断加大现代科技投入力量,提高硬件先进程度和软件智能程度。同时,加强对税务人员网络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水平的培训力度,培养出一批税收业务精、网络操作强的高水平复合型知识型人才,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网络技能,以适应日新月异不断发展的现代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七是加强国际间税收合作交流,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由于网络交易涉及到全球性贸易活动,表现出超地域跨国界性特征,因此也引发了诸多国际性税收问题,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税收合作与协商来处理解决。为防止网络跨国界跨地域交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一方面要关注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税收对策,另一方面要加强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协作,共享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深入全面掌握纳税人通过网络的跨国界经营活动,以便防范偷、逃、骗、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的正当税收权益。

总而言之,网络交易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和风靡,给税务机关如何征收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也促使税务机关必须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尽快建立一套科学、完善、公平、合理、操作性强的网络经济税收体制。通过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完善网络交易制度,扩大网络交易规模,提高网络交易金额,加快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展望未来,信息化和网络化的电子商务税收必将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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