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筑合同集锦七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建筑合同 篇1原告上海上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494号。
法定代表人王珊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根兴,男,52岁,上海上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雪野路34号25号302室。
委托代理人王童愚,上海市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南五支沟西。
法定代表人孙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肃,男,23岁,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住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17号三号公寓101室。
原告上海上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士刚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丹、翟新忠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XX年7月24日、XX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根兴、王童愚,被告委托代理人杨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办事处于XX年8月28日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北京金地国际花园工程加工型材,单价2。8元每公斤,自XX年6月至XX年3月,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接收。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加工费,尚欠原告加工费461 371。11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461 371。11元,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XX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加工合同、送货单、结算单、发票接收单、明细。
被告辩称:对于铝型材加工费无异议,但是对于pvc板材加工费不予认可。双方加工合同中只约定型材加工,pvc板加工与铝型材加工费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应当另行起诉。即使法院合并审理,被告对于其加工量无异议,对于价格有异议。由于被告与原告并未进行约定,原告按照2元每块结算没有依据,被告同意按照0。2元每块计算。此外,原告在加工过程中造成部分原料缺失,给被告造成损失310 000元,此部分被告暂不提起反诉。
经本院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加工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结算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部分确认,对于其中原告据以证明其主张的pvc板加工价格部分不予确认,对于发票接收单、明细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XX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加工铝型材,按照工程进度滚动付款,最后一批产品出厂前付清所有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加工铝型材,并另行为被告加工了pvc板材108 034个,原告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XX年3月16日,尚欠原告铝型材加工费245 303。11元及pvc板材加工费至今未付,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建立的定作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关于pvc板材加工价格,无证据表明原、被告双方曾对此进行约定,对于原告提出的按照2元每块计算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曾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申请鉴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自认的按照0。2元每块计算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被告应支付原告pvc板材加工费21 606。8元。至此,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266 909。91元。被告最后一次收到原告加工物的时间为XX年3月16日,按照合同约定,其应当在最后一批产品出厂前付清所有余款,其至今未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给付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461 371。11元,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XX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中的加工费266 909。91元及自XX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余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应当另行起诉pvc板材加工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上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加工费二十六万六千九百零九元九角一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上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XX年三月七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上海上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二百二十一元,由原告上海上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九百一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三百零三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士刚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代理审判员 翟新忠
二oo八 年 十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李雪莲
建筑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受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号楼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为明确双方职责尽快完成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检测依据
1.GB50411-20xx《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GB50189-20xx《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DB45/T393-20xx《民用建筑节能检验规范》
4.DB45/T221-20xx《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二、检测内容、数量及单价
1、墙体节能工程
1)相同材料、 ……此处隐藏5919个字……平整、基础、框架柱、梁、墙体、楼梯、现浇楼面和地面、架模、拆模、浇筑、做地平、安装落水管道、内墙粉刷、外墙立面、屋面和卫生间防水、门前台阶、化粪池、水电施工敷设、内外装修等)。
2、未提及部分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工程期限
1、本合同乙方进场时间为 年 月 日,整个工程在 年月 日之前完成,合同工期共 个月。
2、本条款所规定的合同工期,是指合同内的工程实体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
3、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如期达到,不允许延误。如甲方认为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太慢,不能满足确保关键工期的要求,甲方可指示乙方加快进度或修改原施工计划。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的补偿。
4、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开工前作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批。经过批复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将作为本合同书的一部分。
5、甲方保留对工程暂时停工的权利,乙方不应拒绝。
五、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标准: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本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
2、乙方按图纸施工,如出现质量不合格,由乙方按照市场价格赔偿甲方。
3、无论甲方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甲方的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4、无论工程材料是由否有甲方供应,均不解除乙方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乙方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工程价款
1、本合同价费用为完成本合同工程项目的不含材料费用的其他全部费用。本工程造价 元/㎡,结算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2、合同价包括了合同规定的明确和隐含的全部责任,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检验、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
关事项和物品(不含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费)。
3、合同价包括了合同规定的劳务、施工机械工具、制造、运输、安装、试验、调试、测试、维护、管理、利润、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权利、义务等所应有的费用。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提出的任何建议、方案、要求,不管乙方是否采纳,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除非因甲方要求而引起规模、标准变化而引起的费用变化可由双方协商进行合同费用调整外,其余一切情况合同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
5、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合同价适用于合同文件中规定或包括的任何项目的任何实施方法,乙方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或改变施工方法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
6、乙方采用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均应得到甲方的批准和认可。如乙方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未得到甲方批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七、工程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时预付 元。
2、施工到±0。00米,验收合格后,付 元。
3、施工到一层板浇灌结束,验收合格后,付 元。
4、施工到二层板浇灌结束,验收合格后,付 元。
5、施工到三层板浇灌结束,验收合格后,付 元。
6、工程竣工验收后,付 元。 工程完工后暂扣总合同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期满付清。
八、安全、文明施工
1、施工中乙方应安全、文明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乙方应对工地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每一项工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投保,发放安全防护用品等,配备专职安全员。
3、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不安全责任事故,包括对工地周围过路行人车辆的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九、质量保修
1、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明确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本合同约定本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30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未明事项,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进行。
十、甲方责任
1、提供图纸,保证供应施工所需材料。
2、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3、解决图纸不明地方。
十一、乙方责任
1、乙方所需机械、工具、模板及铁丝、钉子等低价易耗品由乙方自己提供,生活自理。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如图纸不明白的地方提前提出,确保工程按质按时完成。
3、每道工序完成后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 十二、延期及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甲方可从应向或即将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
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2、本合同误期赔偿费每天按合同价的5%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3、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的工作内容进行付款和供应材料,若违约,除乙方不负违约责任外,甲方应向乙方付违约金5000元。
十三、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和保管
1、甲方负责本合同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供应,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的材料、设备的采购提供协助、指导和搬运。
2、乙方除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供货计划外,还应在施工过程中提前提出材料、设备的采购的通知。
3、施工过程中,乙方要节约用料,必须按照图纸及规范严格下料,如出现验收不合格导致的返工,所需材料及工费由乙方负责。乙方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如出现余料各品种超过200kg,由乙方自负损失。
4、工地交货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无论何时均不对乙方的施工机具、设备、临时设施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本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双方自愿共同遵守本合同,各自履行合同责任,如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对方10000。00元的违约金。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乙方必须尽快支付给工人,不得挪用,如造成人工工资问题,甲方一概不负责任,后果由乙方自负。
4、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所:
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