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

时间:2022-12-05 23:01:07 建筑合同
建筑合同模板集锦6篇

建筑合同模板集锦6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建筑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建筑合同 篇1

县水利海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十几年来,公司视质量为生命,向管理要效益,靠科技求发展,以诚信赢场,努力转换经营机制,深化改革,服务社会,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现已拥有资产3000余万元,干部职工20xx余人。20xx年度,企业总产值达到8327万元,今年上半年实现产值7000多万元,比上年同期翻了一番。公司连续8年合同履约率保持100%,先后被评为山东水利系统十佳明星企业,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并荣获山东科学技术进步奖,20xx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回顾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体会最深的一点是只有坚持诚信为本、科学管理的经营模式,企业才能立足于场,在激烈的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合同法》,增强诚信意识

公司创立初期,我们曾因忽视合同的管理与履行,饱偿了其中的苦衷,在与建设单位合作中,由于没有把一些口头协议和承诺形成正式合同文本,善意地对工程建设中不合理的设计和规划进行了变更,结果反而自己吃了亏。多年的经营工作使我们深深体会到,在场经济发展中,只有全面掌握运用《合同法》,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公司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因此,我们把合同管理当作公司的头等大事来抓,要求公司上下高度重视合同的签定、履行和管理,并狠抓了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利用多种形式组织职工进行普法教育,积极开展学法、懂法、守法培训活动。特别对合同管理员坚持每周六进行《合同法》学习,还派员参加了工商部门举办的《合同法》学习培训班,经考试取得了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十几年来,公司在签定合同的过程中,严肃认真,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连续几年合同履约率达100%,合同制连年递增,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为诚信经营提供保障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管理要做到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向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模式发展,必须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为了使“守合同、重信用”工作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地开展下去,公司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不断调整和加强对合同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了合同管理机构,成立了以总经理任组长、分管经理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9人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合同管理组织。特别是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来,我们实行了多层次的合同评审、建筑单位满意测量控制秩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责任制,对日常合同的签发、登记、造册、备案等实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凡利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在外签定的各项合同,回公司后立即进行登记造册,纳入公司正常合同管理范围。为更好地发挥合同作用,我们还聘请了资深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随时参加一些重要合同签定前的审理、修改和完善,并及时处理解决业务中的债权债务问题。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执法严格,措施得力,近年来我公司没有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合同成为我公司一个强有力的经营管理手段。

三、实施品牌战略,把提高工程质量作为企业诚信的基石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尤其是作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建筑行业,施工质量更为

重要。在工程施工中,我们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的指导思想,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全面推行iso9001质量管理运行体系,出精品,创品牌,树形象,力争建设一项工程,创立一个品牌,完成一个项目,树立一座丰碑。一是加强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安排,施工有检查,班后有落实,把质量管理贯彻到施工中的每个环节中去。二是责任到人,严格把关。在施工中做到定岗、定位、定人,把质量责任指标细化、量化分解到班、到组、到人,结合自检、互检、专职检,彻底查处事故隐患和质量疵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三是积极推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认真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标准,把建筑施工质量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多年来,我公司所承建的建筑工程均一次性通过质量验收,工程合格率保持100%,优良率达到70%以上,从未因施工质量问题产生合同纠纷,使公司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企业信誉。

四、守合同、重信用,积极开拓场

随着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了空前的挑战。如果不彻底改变旧的管理模式,树立全新的经营理念,企业就必然在激烈的场竞争中失去立足之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主动应变,转变作风,始终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用户第一”的经营宗旨,积极依靠良好的信誉开拓场,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一是思想的转变带来了工作的主动。按照场经济的特点,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项目部分部门核算,进一步明确责任,gwku.net责任与利益相挂钩,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全体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做到早计划,早安排,争取了工作的主动。二是进一步端正态度,转变作风。我们从服务态度、工作作风抓起,面向场,面向用户,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竭尽全力满足建设单位的需求,努力做到让每一位客户满意。三是认真屡行好每一份合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签定的每份合同,我们都认真对待,决不能因任何理由影响合同的履行,宁可自己受到损失,也决不能损害客户的利益。20xx年8月,我公司与一单位签定的建设合同,由于夏季多雨,给施工带了严重影响,工程难以按计划完成。一般情况下,因为这种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只要耐心对建设单位说明情况,对方能够理解并顺延工期,不会因此而进行处罚,但是我们认为对公司信誉的一次考验,单方面强调客观原因会给公司的信誉和形象造成不好的影响。对此,公司连夜召开紧急会议,紧急研究部署应对措施,从其他工地抽调精兵强gwku.net,增加设备,加班加点,连续奋战二十多天,最终按期完成任务,并且该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得到了建设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在该项工程中,虽然公司少挣利润一万多元,但公司赢得了信誉,树立起了形象,为今后进一步开拓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矗现在,我公司除牢固占领了**建筑场外,已经打入**、**等地建筑场,年产值连年翻番,经济效益不断增长。

五、加强道德教育,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

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是道德规范在场经济中的具体体现。目前,社会各个领域信誉失衡现象十分普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针对社会风气中的不良现象,我们特别注重培育强化诚信意识,把“诚信为本、信誉至上”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 ……此处隐藏10110个字……成上并不是单一的,凡能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文书、电报、图表等,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在第55条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在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下文将详细论述)。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随着法律理论的深入研究,学者逐渐认识到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一定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所说,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在涉及合同无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中,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性规范的认识,是判断施工合同效力的根本准则,所以如何判断强制性规定以及判断强制性规定的种类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法规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合同法》中有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规定部分;另一部分分布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经济行政类法律法规之中。第一部分的强制性规范涉及的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基础的方面,所以一旦违反即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第二部分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则需要具体考察。如果法律法规是彻底阻止这类合同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工程质量等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利益时,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违反禁止性规定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或者仅仅是违反监管,而不直接涉及工程质量等根本性问题时,一般不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换句话说,违反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看违反的强制性规范是管理性质的规范还是效力性质的规范,违反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有人认为,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规定和取缔规定,其划分标准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该规定就属于效力性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将损害国家理合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该属于效力性规范。

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这样的规定就属于取缔规范,例如,《建筑法》

第7条规定,建设工厂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征。该条规定就属于取缔性规范,它本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的监管,建设单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本身没有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受到罚款处罚只是仅仅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而已。 有人认为,对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范,这种区分标准最主要的基本原则是从行政立法的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法律规范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应该把这类管理性规范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之外。例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经过房地产主观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备案,这种显然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这种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就是典型的出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备案规定,完全是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制定,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否,从本质上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出于行政管理而指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范围之外,同样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

总的来说,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最基本判断标准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具体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主要看几个方面,

第一,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则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题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国家的利益,属于效力性规范,如果违反只损害一方民事主题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也就是说违反禁止性规范只是针对合同一方的,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作为一方纪律条款规定的,就不是效力性规范。我同意该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看,也是从上述规范认定标准来判断施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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