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

时间:2023-06-13 23:03:06 建筑合同
【热门】建筑合同锦集七篇

【热门】建筑合同锦集七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建筑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建筑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本市(县、区)办公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省(自治区、市) 市 县(区) 乡(镇) 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 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大写: );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 元(人民币大写: );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 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 ¥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 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 日前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 ),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 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 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人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建筑合同 篇2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居间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取得劳务合作,并协助其与总包方签订合同。

第二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工程期满日止。期满后可续约,续约内容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后重新签订居间合同.

第三条 委托范围及价格

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的工程为土方--元每方,矿--元每吨。乙 ……此处隐藏3008个字……现场禁止使用明火。

2、 现场禁止吸烟及随地大小便。

3、每一位现场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爬高必须佩带安全带,安全帽及安全带由乙方自己负责。

4、乙方要严格注意施工安全,如因违反操作规范出现工伤,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十一、维修

1、 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两年内无偿维修。

2、 普通维修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两天内及时维修。

3、 若因乙方未能按建筑设计费合同及时完成维修,甲方可以安排其他施工队进行维修工作,所发生的人工费用按实从保修金中扣除。

十三、装修要求

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施工不符或不合格之处,乙方应马上更改。

2、 乙方完工后,必须保证符合甲方及监理单位的施工要求。

十四、其它说明和要求:

1、工程为清包,甲方只提供材料。施工工具等设备由施工承包人自备自理。

2、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质量,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予以改正。如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立即予以改正,在未达到甲方的整改要求前甲方有权拒付人工费。

3、施工人员要文明施工,禁止野蛮施工。要爱护现有成品,造成现有成品破坏,由施工队赔偿。

4、施工单位负责及时清理建筑垃圾至规定位置,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人员负责场内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后方可立离场。

5、承包人应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防火防盗安全教育,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违法乱纪,一旦发生问题,后果自负。

十五、如有违约,乙方将按照工程款双倍赔付。

十六、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签 章:签 章: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建筑合同 篇7

《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6月22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以及用于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三)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卫生许可制度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应当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文件;

(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应当具备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涉及建设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材料产品备案手续。

需要备案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材料产品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的,提交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四)备案产品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

(五)备案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备案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提交的备案资料齐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将该建设工程材料的产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等信息纳入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向社会公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材料的备案情况,及时更新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

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条 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在本市停止销售的,应当自停止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备案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因超过有效期等原因失去证明效力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重新检验,并根据重新检验的结果,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九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二)委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生产设备及试验室设备;

(三)使用合格的原材料进行生产;

(四)销售产品的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选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不得选用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生产和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测,并按照有关规定留存检测数据。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报验时核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产品不得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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