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范文8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劳务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务合同 篇1甲方
乙方
甲方因承建 工程,需聘用乙方塔吊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双方就该塔吊司机,操作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 乙方塔吊司机进厂后必须服从甲方工地管理。认真服从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维护工地利益。
二、 乙方司机进场后应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必须与各工种协调一致,不做违法乱纪之事,随叫随到,乙方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塔吊驾驶专业知识和对塔吊的一般性维护工作。
三、 如因机械自身故障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乙方概不负责,如因乙方违规操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提供和安置安全用品及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五、 乙方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各种规章制度配合甲方按进度施工。
六、 乙方司机人员必须服从工地作息时间,不早退迟到无故矿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程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七、 塔吊司机费用每月 元/台(包吃住),共 台,甲方应在每月 日按包干月付给乙方工资(含加班工资和三险一金),如拖欠,乙方有权停止作业,工资照常计算。
八、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 本工程施工结束塔吊拆除后双方无纠纷此合同自动失效。
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塔吊安装完毕后,开始使用之日起生效。
十一、 合同签定之日起乙方必须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劳务合同 篇2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就劳务合作一事达成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第二条 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1、甲方以招聘形式选择乙方,乙方自愿形式到甲方工作。
2、乙方负责餐厅、厨房安全、防火、卫生工作,不得有外人随意出入厨房重地,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3、乙方负责厨房食品的安全卫生,不得发生食品中毒等事件,如发生食品中毒等事件由乙方负责。卫生防疫部门来检查,如果达不到卫生防疫部门要求,乙方及按要求改正,并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硬件设施除外)
4、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尽职尽责,在菜品,食品花样上不断推陈出新,满足不同顾客的要求。
5、乙方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在工作中爱护设备、节约能源,避免浪费。做到科学组织、工艺合理,做出物美价廉,搭配合理,营养丰富,色、香、味俱全的高品质菜品。
6、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种工时制度: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2、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1、月工资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2、日工资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六条 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
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健全内部服务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条 本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法律规定执行。
乙方患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劳务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劳务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代表/代理人: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劳务合同 篇3 ……此处隐藏6504个字……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
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
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