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务合同

时间:2022-06-15 23:03:57 劳务合同
解除劳务合同(12篇)

解除劳务合同(12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解除劳务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解除劳务合同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你好,由于你的问题提的不太具体,我无法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所以,只能够提供两点泛泛的回答如下:

一、违约金赔偿。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法》(简称)等相关法规是以保护劳动者作为立法原则。法律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违约金之约定,要求相当的严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条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过“专项培训费用”以及在劳动合同中有“保密义务”约定的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即使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基于合同违约金,向劳动者提出赔偿,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将不获得支持。

二、实际损失赔偿。劳动者确实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致使用人单位发生了实际损失,并且用人单位可以举示相关证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应予支持。

希望上诉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具体的细节如果不方便透露,可以咨询当地律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和诉讼期间工资损失。

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劳动者的工资损失,应该由违法一方承担,所以劳动者是可以要求该工资损失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只能要求劳动者赔偿一定的违约金。

解除劳务合同2

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此处隐藏8319个字……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 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 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

解除劳务合同11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现针对该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 年 月 日解除。

二、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补助金等(下称“一次性补助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三、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将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四、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后,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劳动合同解除(包括劳动合同书、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等)事宜再无任何争议。乙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包括仲裁、诉讼等)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五、乙方对其在甲方工作期间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等)以及本协议内容予以保密。

六、若乙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收回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的款项。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解除劳务合同12

甲方(派遣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用工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从 年 月 日起派遣 名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派遣期至 年 月 日止。

二、劳务人员的派遣与变更

(一)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甲方负责按照上述条件组织派遣劳务人员。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订《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劳务费用标准及结算

(一)劳务费用标准:乙方按照每人每月 元标准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应支付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二)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每月 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将本月劳务费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帐户。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各类应付费用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二)甲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应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应执行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五)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派遣劳务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乙方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二)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出现违法现象,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三)乙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务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四)乙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五)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本协议期满即可终止。

七、其他事项

(一)乙方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三性”工作岗位的认定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甲方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四)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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