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模板汇总六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装修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装修合同 篇1家庭装修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合同一般应该该包括:合同各方的名称、工程概况、家庭业主(即装修户)的职责、施工单位的职责、工期、质量及验收、工程价款及结算、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和防火、资历和违约责任、争议或纠纷处理、其他约定合同附件说明等。这些部分对构成合同的完整性都是不可缺少的因素。
合同中谁是甲方,谁是乙方?
一般合同有发包方和承包方两方,通过中介机构的需要增加第三方,一般称为委托方。发包方就是家庭,一般以户主姓名作为发包方,又称为甲方。承包方是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如XX建筑装饰公司,又称为乙方。无论是合同哪一方,都必须真实可靠,作为乙方和委托单位,还必须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
合同中工程概况如何标明?
工程概况是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期、质量和合同造价。家庭装修工程可以有多种方式,如承包设计和施工、承揽施工和材料供应、承揽施工及部分材料的选购、甲方供料乙方只管施工、只承接部分工程的施工等,方式不同,各方的工作内容就不同。
应当注意,概况中的工期、质量和造价只是原则性的概括,其中工期只注明等级及执行标准,合同价款注明总额。具体说明在合同后面部分有专项说明。
如何明确合同双方的职责?
1、 甲方:家庭业主作为房屋的主人和装修后的使用者,在工程中主要承担的工作包括:向施工单位提供住宅图纸或做法说明,腾空房屋并拆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负责保护好各种设备、管线;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清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确定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质量监督,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确定委托单位等。
2、 乙方:乙方的工作就是要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进行的施工,具体包括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严格按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卫、垃圾处理、消防等工作,处理好与周围住户的关系;负责现场的成品保护,指派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保持,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合同中如何对材料供应做出规定?
合同中应注明:由甲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运到现场,如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提供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支付保管费,如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合同中应如何规定工程质量验收?
关于工程质量验收,合同中应做出以下明确规定:
1、 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的检查和验收手续,如隔断墙、封包管线等。甲方不按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的停工,可顺延工期。若复验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也应顺延。
2、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的工程质量由甲方承担返工费,工期相应顺延;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 工程竣工后,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办理移交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间组织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应承认接到乙方通知三日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什么情况下工期可以顺延?
合同中应当做出规定,发生以下情况,工期应相应顺延:
1、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
2、 因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3、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一周累计停工八小时。
如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如何签订房屋装修合同:
1、合同主体要明晰
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此处应注意一个细节,很多公司只盖一个有公司名称的章,您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您还应注意签订合同的装修公司名称,是否与合同最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
如果不符,必须问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有装修公司比较完整的法人登记情况,以备将来投诉或起诉,省去查询的麻烦,而且能够找到确切的责任承担者。
2、工程监理人的确定。
合同中规定了可以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消费者即甲方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监理人”是指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单位。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工程监理人,其身份是独立于装修公司之外的。
装修合同 篇2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住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甲方的住宅装饰装修工作(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乙方包人工费和辅材费)
(3)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4金额大写:
1.5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备注:工程施工中若遇变更或工程量增减,工程造价均按实结算。
1.6 甲方负责物管的装修抵押金。
1.7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遇装修期间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其它方式: 。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年月日:
装修合同 篇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的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能确保工程 ……此处隐藏5840个字……的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复查费由承包人承担。若复查结果符合设
计要求,质量合格的,复查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8.5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应视缺陷严重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返工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不予顺延。
9、设计变更
9.1设计变更是指合同签署后,工程在设计(包括品质和数量)上的改变。设计变更必须以经发包人确认的
设计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9.2 发包人如需进行工程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照变更通知的内
容和要求实施工程变更。工程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在10天内与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
9.3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
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4《设计变更通知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
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附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单,该通知单上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盖章;
(2)《设计变更通知单》上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签字;
(3)《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4)《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附原图和设计变更图。
(5)《设计变更通知单》如不能准确反映工程量,必须采用现场签证单的形式进行计量,方可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9.5《工程现场签证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
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
(2)《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的签字;
(3)《工程现场签证单》须列明具体工程量,必要时附计算算式。
9.6《工程联系单》只作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联系的用途,不作为计价依据,如承包人认为应计价的,承包
人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
9.7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变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10、变更价款的确定
10.1本条款只适用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式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以下约定的计价规则(含下浮率)进行计算。(套用
定额、费率、材料价格、下浮率)
10.2 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对涉及变更部分的
现状、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实并按《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批准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如涉及到隐蔽工程或拆除工程,应在隐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现场计量。
10.3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承包人未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视
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加。但对于因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发包人有权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调减。
10.4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按《工程调
整造价审核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要求批准后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10.5承包人不得以变更价款没得到发包人审批为由拒绝按后续变更指示实施,不得以未能 接受发包人确定
的变更工程价款为理由拒绝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或不完全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变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先实施工程变更,然后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1、 工程款的支付
11.1进场施工,甲方应付给乙方 ℅工程备料款。
11.2工程进度到 天后,甲方再付给乙方 ℅进度款。
11.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15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12、工程验收
12.1 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第5条约定或发包人批准顺延的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
12.2 承包人在竣工前7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作预验收检查,发包人应及时配合。
12.3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记录资料,竣工图四套及报告两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12.4 验收检查工程有较大整改时,以整改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承包人不得因工程经济纠纷而拒绝交
付使用。
12.5工程完工未验收,发包人擅自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
开始使用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如需提前使用,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提前使用日期并不作为竣工日期,但不应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否则工期相应顺延。
12.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 12.7承包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通过竣工验收日期起5天内全部撤离,并做到工完场清。如工完不
清场,每日收取地租为工程结算价款的%,由发包人在余留工程款中扣回,且工程不能计作已竣工,实际竣工日期以经验收合格后清场完毕之日起计。
13、竣工结算
13.1 竣工结算是指对合同内涉及的工程造价所有内容的结算,包括工程价款、奖励和违约、质量、安全、
工期等内容。凡是与造价有关的约定应纳入结算范围。
13.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和发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结算,如竣工结算造价超出合同价款5%的,则超出部分的工程变更下浮率需比投标下浮率高,具体由双方在竣工结算时商谈。
13.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
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若不按时申报结算资料,则发包人可自行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