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保证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保证书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保证书的具体行文需依照一般书信的格式。写起保证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离婚保证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离婚保证书1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法律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人们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还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离婚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保证书2保证人(以下称甲方):XX,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XXXX。 被保证人(以下称乙方):XX,女,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XXXX。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矛盾,现甲方自愿对乙方立下保证书,保证事项如下:
一、甲方保证以后不再因任何理由打乙方,夫妻之间应做到和睦相处,互相包容、谅解,甲方在此事中深深意识到自己的不对,并承诺一定彻底改正动手的恶习;
二、甲方保证过去犯过的错(包括夜不归宿、酗酒等等)不再发生,如若发生自愿承担后果;
三、如果甲方违反保证书的义务,乙方可以随时提出离婚,甲方应予配合;
四、如果乙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应配合乙方去看心理医生;
五、特别强调:甲方再出手打乙方,或者乙方主动提出离婚,则执行离婚协议书。
保证人:
年 月 日
离婚保证书3我于20xx年6月6日、7日早上在xx宾馆901房间与xx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以前也发生过,被妻子发现。
我用心保证今后不再和任何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忠于妻子和家庭。如果违背了就离婚,而且要放弃儿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并净身出户。
用心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离婚保证书4XX多次殴打XX,夫妻感情破裂,现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儿子抚养权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归女方;
(二)探望权:抚养孩子的对方在任何时候均有探望权,家庭不能任何干涉和阻拦,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决定;
(三)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如房产、车、存款、衣物等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己承担;
(五)男方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导致夫妻离婚,对儿子造成的伤害,由男方完全负责。
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 月 日
离婚保证书5由于我有婚外情,并且脾气粗暴,在与妻子结婚后屡次对她无故打骂,并对她的父亲有辱骂的行为,招致如今夫妻感情呈现裂隙。现经冷静考虑,我认识到了本人的缺乏和错误。现用心保证以后遵照以下内容:
1、 不施行有不忠实于夫妻情感的行为(如婚外性行为)。
2、 不贬低妻子的人格,辱骂妻子。
3、不刁难、干预、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在,施行影响妻子合理工作生活的行为。
4、 不殴打、漫骂妻子的父母家人。
5、不坦白和私藏个人收入,双方一切收入都存入同一银行帐号,家庭开支和个人支取应经双方协商后再从存折上支取。
6、 不以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等暴力手腕殴打妻子。
假如我今后有以上任何行为之一,或有其他行为招致妻子不堪忍耐而提出离婚,视为我自愿放弃属于我的夫妻共同财富的份额,一切的夫妻共同财富归妻子一人一切。
以上行为是我的真实意义表示。
用心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离婚保证书6尊敬的XX:
我和妻子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两人共同买了房子、车子,生活过得有滋有味。然而,不守本分的我与别的女人发生了婚外情,事后不久被发现,妻子伤透了心。现在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保证从今以后不与情人来往。永远疼爱妻子,与妻子和谐相处,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我保证过去犯过的错不再发生,如若发生自愿承担后果,自愿离婚,把所有财产,孩子,房子全给妻子。
致此
敬礼!
XX
XXXX年XX月XX日
离婚保证书7保证人:,男,1978年1月30日生, 族,住云
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勐库镇 村 组 号,农民, 身份证号码:53352619xx联系电话: 被保证人:,女,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云
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勐库镇 村 组 号,农民, 身份证号码:53352619xx联系电话: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系合法夫妻,二人于20xx年10月15日领取了结婚证,并于1998年11月5日生一子女,。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位于东海县房山镇上号,系自建房屋;二手帕萨特轿车一辆,车号为,经营两个店铺。
由于保证人性格暴躁,家庭生活专断霸道,常常因琐事而使用家庭暴力,特别是近段时间来,保证人使用家庭暴力的强度越来越大,频率越来越快,使被保证人越来越难以忍受,导致夫妻感情破 ……此处隐藏828个字……style="text-align: right;"> 用心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离婚保证书11尊敬的XX:
保证人(以下称甲方):XX,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XXXX。
被保证人(以下称乙方):XX,女,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XXXX。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矛盾,现甲方自愿对乙方立下保证书,保证事项如下:
一、甲方保证以后不再因任何理由打乙方,夫妻之间应做到和睦相处,互相包容、谅解,甲方在此事中深深意识到自己的不对,并承诺一定彻底改正动手的恶习;
二、甲方保证过去犯过的错(包括夜不归宿、酗酒等等)不再发生,如若发生自愿承担后果;
三、如果甲方违反保证书的义务,乙方可以随时提出离婚,甲方应予配合;
四、如果乙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应配合乙方去看心理医生;
五、特别强调:甲方再出手打乙方,或者乙方主动提出离婚,则执行离婚协议书。
致此
敬礼!
XX
XXXX年XX月XX日
离婚保证书12保证人(以下称甲方):,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
被保证人(以下称乙方):,女,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矛盾,现甲方自愿对乙方立下保证书,保证事项如下:
一、甲方保证以后不再因任何理由打乙方,夫妻之间应做到和睦相处,互相包容、谅解,甲方在此事中深深意识到自己的不对,并承诺一定彻底改正动手的恶习;
二、甲方保证过去犯过的错(包括夜不归宿、酗酒等等)不再发生,如若发生自愿承担后果;
三、如果甲方违反保证书的义务,乙方可以随时提出离婚,甲方应予配合;
四、如果乙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应配合乙方去看心理医生;
五、特别强调:甲方再出手打乙方,或者乙方主动提出离婚,则执行离婚协议书。
保证人:
X年XX月XX日
离婚保证书13如果判决的话,保证书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如果现在离婚的时候,对方还同意,那是另外一回事,是他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
夫妻之间不得通过契约侵犯任何一方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离婚自由权等。如有夫妻忠诚协议:“每晚12点之前必须回家,女方有权随时检查男方手机,夫妻之间谁也不许提离婚,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净身出户。”等等,类似的忠诚协议均剥夺了配偶的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通信自由权、人格尊严等公民法定权利,这样的忠诚协议均应认定无效。
对夫妻的缔约行为还应作出限制,防止侵害到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夫妻忠诚协议中若约定违约责任是一方丧失全部的共同财产权,则可能会影响到该方对债权人的还债能力,或是夫妻故意通过该类忠诚协议以规避对第三人的债务。还有的忠诚协议通过剥夺配偶的共同财产管理权限制其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侵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
离婚保证书14【案情】
20xx年,李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并与同年10月份登记结婚,李某对刘某疼爱有加、倍加呵护,但临近结婚了却仍玩兴不减,责任性不够强,为此刘某要李某在婚前写下保证书,内容为:如果某天李某先提出离婚,则李某婚前的所有财产分一半给刘某。婚后李某经常在外玩到深夜才回家,刘某劝过多次均无效,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增多,经常争吵。20xx年,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刘某出示了李某的保证书,并请求法庭予以确认。关于该保证书的效力问题,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违背民法原则,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认为李某婚前写下保证书只是对自己的婚前财产作出了一个约定,而对刘某的财产却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这对李某明显不公平,属于民法中的显失公平,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所以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保证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类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双方离婚便是该赠与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率,故李某可以在双方离婚之前撤销对刘某财产的赠与。由于李某写保证书向刘某做出承诺,是为了日后与对方结婚并生活在一起,若离婚则李某与刘某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最初目的落空,李某理应可以撤销对刘某财产的赠与,故此时该保证书还不具有法律效率。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属于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做出的约定,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结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管析】
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权属问题,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与刘某婚前写下保证书对财产归属进行一定的约定,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因而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法律对约定的财产不强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本案中的保证书其实质是书面形式的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有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成了众人反对该保证书有效的突破口,即如上述第一种观点中认为的,该保证书的签订对于李某来说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李某有权将其撤销。但实不然,首先李某在写下保证书之前具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不写保证书,也可以选择不与刘某结婚,李某明知该保证书的写与不写对他具有重大的利益关系,最后为了实现自己的结婚利益而选择了写,却放弃了不写,所以李某是自愿为之的,何来显失公平之谈。其次,保证书上约定财产对半分的前提条件是李某先提出离婚,为此,刘某并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而要求李某不得提出离婚,所以可以认定该约定行为合法有效的,李某不得主张将其撤销。最后,该保证书仅仅是对双方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作出的约定,而并不是对已经赠与的财产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最终予以返还做出的规定,所以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综上所述,该保证书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根据意思自治一致对婚前财产作出的约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约定财产制终将达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司法实践中,应该从自愿、平等原则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体现法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重大价值。